造价不造假唯有最低价!

上传时间:2024/03/27         来源:产品中心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进而提升经济效益并保障项目质量,我国于1999年8月,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此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的关键设备和材料采购,均须遵循招标投标的原则。此法如同指引之灯,为我国招投标活动指明了方向。

  鉴于这是首次出台此类法律制度,缺乏先前的成熟经验可供参考,如何有效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使之真正发挥法律所预期的作用和目的,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为此,2011年11月,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出台,不仅是对招投标法的完善与补充,更对招投标法的贯彻执行起到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此后,为了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招投标法及其相关条例不断得到修正和完善。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了修正,并于次日正式施行。两年后,为了逐步推动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2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这标志着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回顾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修改和修订历程,我们显而易见,其目的始终在于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充分的发挥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因此,在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我们一定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高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的制度,并确保其得到全面贯彻执行。这样,我们才可以真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提升经济效益,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在深入探讨“高于成本的最低价”这一概念之前,我们第一步需要明确两个核心词汇:成本和最低价。关于成本,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仅有两处提及,但这两处都至关重要。第三十三条精确指出,投标人不能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这是对投标人的基本规范;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则针对评委在评标时提出,投标价格虽经评审为最低,但低于成本的则不应中标。这为我们设定了一个明确的原则,即报价不能低于项目实际所需的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2017年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了修正,但关于成本的两处表述并未变动,这也表明了法律对于成本概念的稳定认定。然而,招投标法并未详细解释成本的概念及构成,这使得在真实的操作中,投标人和评委可能对成本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此,我们大家可以将成本简单理解为项目建设中必不可少且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已付和未付的部分。

  再来看“最低价”这一术语。尽管在官方文件中并未直接出现“最低价”这一表述,但它在招投标领域却存在广泛的讨论。一些人可能将“最低价”视为一个贬义词,认为它可能会引起不公平的竞争和损害项目质量。然而,从发改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我们大家可以看到“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的表述,这里的“异常低价”或许就是某些人口中的“最低价”。

  那么,什么是“高于成本的最低价”呢?简单来说,它指的是在高于项目实际建设成本的基础上,与这一成本最接近的报价。这样的报价既保证了项目的经济效益,又避免了因过低报价可能带来的质量风险。通过明确这一概念,我们大家可以更好地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公平竞争和项目质量的双重保障。

  在招投标活动中,规定“高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制度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必要性。这一制度的设计,不仅基于市场之间的竞争的公平性,也体现了对项目质量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的双向保障。

  我们知道只有综合实力最强的投标人,才能报出与成本最接近的价格。在激烈的市场之间的竞争中,投标人的总实力决定了其成本控制能力和项目管理上的水准。只有那些具备高效运营、精湛技术和卓越管理能力的企业,才能通过精细化管理和技术创新,将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并报出接近成本的价格。这样的投标人中标后,更有可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

  学过政治经济学的人都清楚,把价格定在成本上,是符合商品的市场规律的。项目建设作为一种广义上的商品交换,同样遵循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形成机制。将价格定在成本水平,既体现了项目的实际价值,也避免了因价格过低导致的质量风险和利润挤压。同时,这也鼓励投标人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减少相关成本来提升竞争力,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始终认为,在招标时公布项目建设的成本费用比公布最高限价具有更大的意义。公布成本费用可以使投标人更加清晰地了解项目的成本构成和预期收益,从而做出更加合理的报价决策。同时,这也有助于遏制低价抢标现象的发生。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可能会采取低价策略,通过牺牲项目质量或利润空间来争夺市场占有率。公布成本费用后,投标人的报价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督和审查,低价抢标现象将得到一定效果遏制,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此外,规定“高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制度还有助于提升行业形象和信誉。通过引入这一制度,可以鼓励投标人注重项目质量、技术创新和客户服务等方面的提升,从而提升整个行业的形象和信誉。同时,这也有助于增强投资人对行业的信心,吸引更加多的资本和资源进入市场,推动行业的持续发展和壮大。

  这一制度还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社会效益。通过引入市场之间的竞争机制,将项目建设的选择权交给总实力最强的投标人,能轻松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同时,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社会效益和公共福利水平。规定“高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制度在招投标活动中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和作用。它不仅有助于保障项目的质量和效益,还能够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行业形象和信誉、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社会效益。因此,我们该积极推广和完善这一制度,为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和市场化提供有力保障。

  前面我们深入探讨了“高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在市场规律中的合理性。接下来,我们进一步分析这一制度在项目工程建设价格结算时可能会产生的三种结果。

  项目结算结果,用通俗的语言来表达,无非是获利、保本、亏钱。第一种结果是结算价仍然高于成本,项目获取到了利润(即获利)。这是最常见和理想的情况。根据我所掌握的资料分析,在工程建设中,这样的项目占比大致为80%。这得益于投标人在报价时,最大限度地考虑了项目的真实的情况和自身的总实力,报出了既符合成本规律,又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价格。同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成本控制,确保了项目利润的实现。这种结果对于投标人、业主以及整个行业都是有益的,它鼓励了投标人逐步的提升自身的管理上的水准和市场之间的竞争力,也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种结果是结算价与成本持平,项目虽然没有实现利润,但也没有亏损(即保本)。这样的项目占比大致为15%。这可能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投标人为了中标而采取了较为保守的报价策略,或者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不可预见的风险和挑战,导致成本上升。尽管没有实现利润,但这样的结果对于投标人来说也是可接受的,因为它保住了市场占有率和声誉,为未来的合作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种结果是结算价低于成本,项目出现亏损(即亏钱)。这样的项目占比大致为5%,虽然比例不高,但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投标人在报价时过于乐观,没有最大限度地考虑项目的风险和挑战,或者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成本控制问题。这样的结果对于投标人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它不仅损害了投标人的经济利益,还可能会影响其市场地位和声誉。因此,投标人应从中吸取这次的教训,加强风险管理和成本控制,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所以,“高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制度,既不是什么“妖魔鬼怪”要离开,也不是什么“洪水猛兽”要让人避之不及。世上本无鬼,别有用心的人要借用某种东西来恐吓及威胁他人,以实现自身的既得利益,就制造出了鬼的概念。“最低价中标”这个“鬼”,也是这样造出来的。当然,也只有心里有鬼的人,才能造的出来。在项目工程建设价格结算时可能会产生的三种结果,通过合理的报价策略和科学的项目管理,我们大家可以努力实现第一种结果,即项目盈利;同时,也要警惕和避免第三种结果的发生。对于第二种结果,虽然没有实现利润,但也能够最终靠总结经验教训,不断的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适应能力。

  这是我几十年在建设工程领域摸爬滚打所得出的深刻经验总结,也是我在长期实践中,运用价值工程理论中的性价比原则解决实际问题的成果。这一制度不仅对于建设工程领域有着非常大的推动作用,更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若能得到普遍实行,其功效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实行“高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制度将带来积极的社会效益。当前,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着一些不良现象,如权力寻租、等,这样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而“高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制度通过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有效地遏制了这些不良现象的发生。它使得权力寻租的空间大大缩小,的土壤被铲除,从而有助于实现反腐倡廉的目标。同时,这一制度也促进了利益输送的规范化和合法化,使得资源能更公平地分配,提高了社会整体福利水平。

  实行“高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制度将带来非常大的经济效益。在传统的招投标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较高的制度成本和交易成本,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也降低了市场的效率。而“高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制度通过简化流程、减少环节,有效地降低了这些成本。同时,这一制度也鼓励企业提高科技和管理上的水准,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优化来减少相关成本、提高效益。这将有利于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提高整个行业的经济效益与竞争力。

  实行“高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制度将丰富市场经济学的内容。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发端开始,经济学一直在持续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而“高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市场机制,为经济学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和思路。它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优化原则,揭示了价格形成与市场之间的竞争的内在联系。通过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大家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为经济学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实行“高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制度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巨大的价值。它不仅仅可以带来积极的社会效益和巨大的经济效益,还能够丰富市场经济学的内容。因此,我们该积极推广和完善这一制度,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在结束这篇关于建设工程实行“高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制度的论述时,我想再次强调其深远的意义和巨大的价值。这一制度不仅是对传统招投标模式的一次革新,更是对市场经济规律的一次深刻理解和运用。它以其独特的优势,在推动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丰富经济学理论等方面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

  展望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高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制度的深入实施和逐渐完备,建设工程领域将迎来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竞争环境。这不仅将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提升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也将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因此,让我们共同期待并努力推动这一制度的广泛实施,让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绽放更加璀璨的光芒,为建设工程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繁荣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有信心也有决心将这一制度推向新的高度,书写更加辉煌的篇章。

  工程成本是由工程和成本组成的。要准确地为工程成本进行定义,就必须要准确地掌握工程和成本两个定义的内涵与外延。上的工程定义是这样的:指以某组设想的目标为依据,应用有关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方法,通过有组织的一群人将某个(或某些)现有实体(自然的或人造的)转化为具有预期使用价值的人造产品过程。这个好理解,工程是人类的建设活动。但要从诠释成本的定义来看,就会让我们感到困惑。先看是怎样解释成本定义的:成本是商品经济的价值范畴,是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人们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达到一定的目的,就必须耗费一定的资源,其所费资源的货币表现及其对象化称之为成本。并且随着商品经济的持续不断的发展,成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处于不断地变化发展之中。从另一个角度上讲,成本也可以是做出某种选择必须付出的代价,当人们“舍鱼而取熊掌”时“鱼”便是人们的成本,当商家投资时,商家的付出货币等便是商家投资的成本。看完解释,能把成本与建设工程关联起来的人,应该不会多。但掌握了这两个概念以后,再听我讲工程成本就容易的多了。在论述工程成本之前,我觉得非常有必要先为大家科普一下有关建设的小知识。有这么五个词:建设、项目、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就不去释义了,怎么简单怎么来吧。我要让没有学习过建设相关专业,或对建设活动不感兴趣的人,对其从属关系进行划分估计很多人会感到很棘手。尤其是在咱们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却没有《建设法》,会让更多的人懵圈。这五个词的从属关系是这样的,前一个的范畴大于还一个,或者说,后一个是被前一个包含了的。能这样列式:建设>项目>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啥意思呢?就是建设后面的,都是人类建设活动的一部分。不同的是,建设包含了所有的项目内容(如建筑、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等的建设);项目包含了所有的建造内容(如房屋、铁路、桥梁、大坝、公路等等);建筑包含了市政、园林、绿化、维修改造等内容;工程包含了土建、通用安装、自动化等施工与安装内容;而分部分项是可拿来对工程进行精确计量与计价的最小单位。由此,我们就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工程成本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必须投入的(注意措辞,是必须投入,而不是计划投入或将要投入),并且在项目建成后要从建设投资者那里得到全额回收的那部分费用。成本是相对于利润而言的,若不涉及社会经济环境及国家税赋的影响,不含税的工程建设价格就是成本加利润。这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工程成本概念。由此,我们还能够推导出以下结论:分部分项不能称之为工程成本,这是建设过程中的直接费用支出;工程成本必须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联,是通过一个个的单体工程(或项目)的工程建设价格反映出来的。项目的建设费用就是工程建设价格(以工程成本为核心)的总和;建设费用就是按项目工程总造价来进行支付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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