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即日起400万以上项目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需明确技能工人配备要求!

上传时间:2024/03/31         来源:产品中心

  原标题:住建厅:即日起,400万以上项目,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需明确技能工人配备要求!

  2023年8月17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了《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含总承包工程和建筑设计企业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

  建设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依据本规定要求,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技能工人配备要求;

  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应纳入“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信息化管理,各相关的单位要以实际身份信息认证方式采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的基本信息。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技能水平和配备标准达标情况纳入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达标的限期整改。

  对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不达标、不到岗履责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对总承包单位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N中代表中级工人数(人);S代表建筑面积(平米);A代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用工数(工日);Y代表年度系数;T代表工期(天)。

  A=1.6~1.8(小型工程),1.4~1.6(中型工程),1.2~1.4(大型工程),具体房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规模划分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中有关工程规模的划分。本标准中的工程规模、面积、工期的规定,应以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值为准。

  N中代表中级工人数(人);S代表工程总造价(万元);A代表每万元产值平均用工数(工日);Y代表年度系数;T代表工期(天)。

  A:特大型桥梁及隧道和施工条件复杂的大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3.2~4.0,大中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2.6~3.0,其他桥涵及隧道工程,结构工程取2.0~2.6,道路、广场、园林绿化、综合管网、机电安装及其他附属工程取1.0~1.8。

  中高级技术工人和低等级技术工人数量可以按上述比例自由代换。(NC代表初级工数;NZ代表中级工数;NG代表高级工数;NJ代表技师数;NGJ代表高级技师数)

  特种作业人员一定100%持证上岗,由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2022年12月1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房屋建筑与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工作的通知(试行)》,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实施范围: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技术工人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技能人员执业培训合格证,或人社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A:每万元产值平均用工数(工日),根据工程规模及工程类 别,A=2.6-3.0(其他大中型桥梁及隧道工程),A=2.0-2.6(其他桥 涵及隧道工程),A=1.0-1.8(城市道路工程、广场、园林绿化、综 合管网、机电安装等其他工程);

  不同等级技能工人可按以下计算公式进行代换(NGJ 代表高 级技师人数、NJ 代表技师人数、NG 代表高级工数、NZ代表中级工数、NC代表初级工数):

  2022年7月5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试行)》的通知。

  2022年6月30日,云南省住建厅发布《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明确:各类工程项目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

  2022年6月30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技术工人配备。

  2022年6月30日,内蒙古住建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试行)》。

  适用项目范围: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适用本导则。

  2022年6月29日,江苏省住建厅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行)》,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2022年6月27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指南(试行)的通知》。

  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阅读全文:山东印发《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指南(试行)》

  6月15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6月13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自10月1日起施行。

  6月8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包含对技能人员配备的要求:

  一、施工现场所有技能工人必须100%持证上岗,由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到2025年,施工现场技能工人中级工占比不低于20%,高级工及以上的人员占比不得低于5%。

  A: 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A=1.8-2.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1.6-1.8(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1.4-1.6(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A: 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取值按:特大型桥梁及隧道和施工条件复杂的大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5-7.5;其中大中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6.25-9.38,;其他桥涵及隧道工程,结构工程取7.5-11.5;机电安装取6.25-9.38;道路、广场、园林绿化、综合管网及其他附属工程取9.38-12.5。

  6月9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试行)》的通知。

  5月23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5月19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的通知。

  5月17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5月12日,河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试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的通知》,从即日起致2022年12月31日在全省试行。

  查看全部: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行)

  4月29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包含对技能人员配备的要求:

  5月18日,辽宁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1.各类中、小型工程对高级工数量不做硬性要求,但各类工程项目现场特种作业人员一定100%的持证上岗,中级、初级技术工人持证上岗率不低于80%,其中中级技术工人占技术工人总数比例应不低于20%,大型工程中高级工应不低于5%。

  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有技能人员应是本单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技术工人和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的技术工人以及劳务派遣技术工人。

  施工单位自有技能人员配备中不同等级工人数量可以进行换算,1名中级工可以折算为2名初级工,1名高级工可以折算为4名初级工,1名技师可以折算为5名初级工,1名高级技师可以折算为6名初级工,换算后的相应人员数量从总数中可以抵扣。

  2021年11月23日,广西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广西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要求,强化我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技能人才配备,促进技能工人素质提升,减少安全隐患,提高工程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

  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配备标准,充分利用我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加强对现场技能工人的实名制管理和日常监督。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推进施工管理标准化、体系化,提升施工管理水平,强化施工现场技能人才配备,持续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含总承包工程和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

  第三条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的配备要求,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一般技术工人指在施工现场生产过程中,除特种作业人员外,从事技能操作的人员。一般技术工人应取得相应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一般技术工人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具体设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建办人〔2017〕76号)执行。发证部门为人社部门考核认定的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资格的单位。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设备、设施等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施工升降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

  第七条到2025年,力争实现我区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5%,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到2035年,力争实现我区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0%,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

  第八条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技术工人人数应该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并配备到位。

  N中代表中级工人数(人);S代表建筑面积(平米);A代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用工数(工日);Y代表年度系数;T代表工期(天)。

  A=1.6~1.8(小型工程),1.4~1.6(中型工程),1.2~1.4(大型工程),具体房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规模划分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中有关工程规模的划分。本标准中的工程规模、面积、工期的规定,应以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值为准。

  N中代表中级工人数(人);S代表工程总造价(万元);A代表每万元产值平均用工数(工日);Y代表年度系数;T代表工期(天)。

  A:特大型桥梁及隧道和施工条件复杂的大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3.2~4.0,大中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2.6~3.0,其他桥涵及隧道工程,结构工程取2.0~2.6,道路、广场、园林绿化、综合管网、机电安装及其他附属工程取1.0~1.8。

  中高级技术工人和低等级技术工人数量可以按上述比例自由代换。(NC代表初级工数;NZ代表中级工数;NG代表高级工数;NJ代表技师数;NGJ代表高级技师数)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由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以上人数配备标准是施工现场一般技术工人最低配备标准,当计算数字不是整数时,按照小数进位取整。当N中低于0.5时取1。除小型项目以外,N高最低数为1。对于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组施工作业的工程,应当在配备标准技术上适当增加技术工人比例;使用高技能等级(中级及以上等级)工人数量多的项目,可适当降低配备标准要求。

  第九条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和实施阶段,配备施工现场技能工人,一般技术工人应根据不同的施工内容、施工阶段及相关技术要求进行配备。

  房屋建筑工程的日常监管参考标准:地基与基础施工阶段达到配备标准总数的15%;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累计达到配备标准总数的55%;屋面外墙施工阶段累计达到配备标准的85%;建筑装饰装修、给排水、采暖、电气、智能化、通风空调、电梯、建筑节能等施工阶段累计达到配备标准总数的100%。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日常监管参考标准:道路基础施工、桥跨下部结构施工、基坑围护开挖、土方地形整理施工等前期实施阶段达到配备标准总数的25%;道路面层施工、桥跨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构施工、绿化施工等中期实施阶段累计达到配备标准总数的75%;配套附属工程项目施工、桥面构造施工、水电装修等附属工程项目施工、铺装及附属施工等后期实施阶段累计达到配备标准总数的100%。

  对于大型公共建筑、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应当在配备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技能工人数,提高中高等级工比例。

  第十条建筑设计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依据本标准要求,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技能工人配备要求;加强检查和监督项目技能工人到岗情况,对发现未按约定配备技能工人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行工程监理的,可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并在监理合同内约定。

  总承包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标准和施工合同要求配备技能工人;落实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好技能工人等级信息录入、更新;强化分包单位管理,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技能工人配备要求并做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署要求,会同人社部门一起,完善本地区施工现场一般技术工人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提升体系,加大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同时加大对技能培训补贴的宣传力度,提升公司和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建立以施工公司为主体,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共同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实现技能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有机结合,推动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培训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完善激励机制,开展将薪酬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挂钩,提高待遇,完善激发鼓励措施。逐步引导建筑企业将薪酬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挂钩,形成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的用工环境。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落实情况纳入本地区行业质量安全评优评先、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应纳入“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信息化管理,各相关的单位要以实际身份信息认证方式采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的基础信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技能水平和配备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技能水平和配备标准达标情况纳入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达标的限期整改。对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不达标、不到岗履责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对总承包单位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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