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查询体系-执业注册

上传时间:2024/02/20         来源:媒体聚焦

  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查询体系在哪?建造工程教育网小编为考生找到了执业注册查询体系,期望对考生有所协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办理,保护公共利益和修建市场秩序,进步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等法令和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办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照本规则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事务活动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

  未获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事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造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施行一致监督办理。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施行监督办理。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根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成绩,依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办理规则》区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能请求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请求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造主管部门批阅。

  获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造工程勘察调查、规划、施工、监理、投标署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经过聘任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门提出注册请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定见,并将初审定见和悉数申报资料报国务院建造主管部门批阅;契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造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门在收到请求人的请求资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议,并向请求人出具书面凭据;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逾期不奉告的,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请求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日内检查结束,并将请求资料和初审定见报国务院建造主管部门。国务院建造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门上报资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批阅结束并作出书面决议,并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在大众媒体上公告批阅成果。

  对请求改变注册、连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5日内检查结束,并将请求资料和初审定见报国务院建造主管部门。国务院建造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门上报资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批阅结束并作出书面决议。

  对不予同意的,应当阐明理由,并奉告请求人享有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九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据,由注册监理工程师自己保管、运用。

  第十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请求。逾期未请求者,须契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请求初始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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