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2024年1月1日起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全方面实行竣工联合验收!无需再办理备案!

上传时间:2024/02/04         来源:乐鱼体育最新登录地址

  原标题:住建厅:2024年1月1日起,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全方面实行竣工联合验收!无需再办理备案!

  来源:辽宁省住建厅、北京/重庆/山西/河北/山东等各省市住建部门,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1月29日,辽宁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方面实行竣工联合验收。

  第二十一条对实行联合验收且全部验收项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中在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同时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等9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完善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法律法规》,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当项目整体未达到竣工联合验收条件时,项目中包含的单位工程可先行申请分期竣工联合验收。

  以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项目明细表记载的可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各个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多个单位工程可绑定一次申请,单个单位工程不得再次划分。

  建设单位作为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的主要责任单位,应依法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质量首要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和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对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的单位工程承担全面责任,对分期竣工联合验收中的承诺内容负责,如承诺不兑现,将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应主动对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未经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的,将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分期竣工联合验收后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首要责任。

  此前,北京市住建委等十部门印发《关于逐步优化建设工程完工联合验收的有关法律法规》,自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

  2022年1月,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实行联合验收的项目,取消竣工验收备案,并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取代竣工验收备案证。

  第七条 进一步简化验收事项、优化验收流程,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实行简易验收,仅保留建设工程完工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 能效测评不再纳入竣工联合验收,在建筑设计企业组织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即可。

  2022年8月2日,山西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6部门发布《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指导意见(第145号)》。

  适用范围: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不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方面的要求简单的仓库和厂房等工业建筑项目。

  2023年8月31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逐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

  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原则上应进行联合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可纳入联合验收阶段同步开展。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依据联合验收、单独验收意见,直接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

  实施分期联合验收。对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非住宅类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抵达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分期联合验收,完工验收部门分别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项目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联合验收所需测绘工作。各验收部门原则上不再要求项目单位委托相关测绘单位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2021年10月20日,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

  《通知》明确40项法定审批服务事项,8项合并法定审批服务事项,7项转变管理方式审批服务事项,依法取消1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作为依法取消项,于2021年底前依法取消。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按照2023年辽宁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任务要求,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方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建议》(〔2019〕11号)、《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2022〕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有关法律法规,现将重新修订的《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加强综合协同、创新服务方式、实现“一网通办”、提高验收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方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建议》(〔2019〕11号)、《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2022〕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方面实行竣工联合验收(下称“联合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根据建筑设计企业的申请,由相关行政主任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对联合验收事项做限时联合验收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的活动,并推行“统一申报、一口受理、联合勘验、并行推进、信息共享、限时办结、一书通用”的验收模式。

  第五条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改造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各市按照真实的情况,自行确定纳入联合验收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建筑设计企业在申请联合验收时,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下称“审批系统”)获取并核实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有关合法合规材料及审批服务文件。

  (一)前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服务事项,在申请联合验收前应补齐相关手续,并按照审批系统的要求上传完毕。

  (二)验收对象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建筑设计企业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了监督,工程质量合格。

  (三)验收对象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完成,建筑设计企业组织了自检,验收对象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应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关于规划核验(验收)的相关规定。

  (四)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公共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建筑设计企业组织了自检,验收对象具备消防验收或备案条件。

  (五)验收对象含人防工程的,已按人防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已通过人防工程完工验收,具备备案条件。验收对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已按人防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复要求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八条实行“多测合一”,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原则,将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核验测量、人防工程面积实测、房产实测绘等测绘业务整合为竣工验收测绘事项。建筑设计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联合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筑设计企业委托相关测绘单位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第九条对办理了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能单独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可申请分期工程联合验收或单位工程联合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验收对象已通过建筑设计企业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经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三)验收对象在申请同一地块分期建设的最后一期单位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工作时,与“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同时申请“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

  (四)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公共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与非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规定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建筑设计企业对建设工程消防内容查验合格;

  (五)验收对象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六)验收对象为单位工程的,验收区域与在建区域之间已经设立安全、可靠的临时安全物理隔离,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第十条对分期办理了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一建设项目,可根据建筑设计企业申请进行整体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

  第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的督促指导,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制定联合验收办事指南、流程图,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工程联合验收工作,督促参与联合验收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依据、适合使用的范围等,制定专项办事清单,统一开展专项验收或者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联合验收实行“一口受理”,牵头部门应依托审批系统设置线上综合服务窗口(下称“综合窗口”),主要负责受理、转办、集中反馈、出件等集成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建筑设计企业在综合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并且统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共享申报材料,不可以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各地能够准确的通过业务情况和信息化程度,实施线上线下融合办理。

  第十五条建筑设计企业通过审批系统上传或确认系统中自动获取的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通过审批系统提交至综合窗口。

  第十六条综合窗口收到建筑设计企业提交的联合验收材料后,通过审批系统推送至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和档案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建筑设计企业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检查。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和档案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通过审批系统向综合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和结论。综合窗口在收齐审查意见后,统一反馈至建筑设计企业。材料审查结论包括同意受理和补正两种。

  需要补正材料的,综合窗口一次性告知建筑设计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建筑设计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正工作,向综合窗口提出复查申请。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和档案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在补正期限内未能完成补正相关材料的,或者补正审核不通过的,综合窗口终止联合验收流程。

  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和档案管理部门均反馈同意受理的审查结论后,综合窗口应于1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审批系统自动将受理决定推送至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和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收到综合窗口的受理决定后,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和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于第3个工作日至现场开展现场核验工作。无法共同到场的,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对验收事项做查验。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及时向综合窗口反馈验收意见,并上传结论文书。

  第十八条对于联合验收合格的项目,审批系统收齐各相关职能部门结论文书后,自动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

  对于联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对应职能部门应在系统中明确未通过事项、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等。综合窗口汇总相关意见后,于1个工作日内统一反馈至建筑设计企业。建筑设计企业应在2个月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向综合窗口提出复验申请,并提交整改完毕的材料及书面证明。各地审批系统对整改时限进行计时,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综合窗口终止联合验收流程。

  综合窗口收到复验申请后及时推送至对应职能部门,相应职能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材料来审查并开展现场复验,及时向综合窗口反馈现场复验意见,并上传结论文书。现场复验仍不合格的,综合窗口终止联合验收流程。

  第二十条联合验收相关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日常业务指导,主动向建筑设计企业提供审批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对实行联合验收且全部验收项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中在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同时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在实行联合验收时,除联合验收各项结论材料外,其他档案材料齐全即开展档案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筑设计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擅自伪造或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验收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开展部分验收的项目,可继续申请剩余验收项;未开展验收的项目,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地可根据真实的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细则,逐步优化验收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审批时限,并及时作出调整审批系统中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辽住建〔2019〕104号)同时废止。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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