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时间:2024/01/16 来源:新闻中心
你单位申请的《关于要求审批〈青田县三溪口街道上岸村大搬快聚市政配套新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表〉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二、四十一条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青田县三溪口街道上岸村,建设性质为新建。工程建设用地面积为13058m2,建设内容最重要的包含道路、给排水、强弱电管道、天然气管位、照明、绿化和交通设施等附属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2283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598万元,总工期18个月。项目所在区域不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一)主体工程项目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
(二)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0.84万m3,土石方填筑总量1.35万m3(含绿化覆土0.08万m3),综合利用开挖方0.84万m3,需借方0.51万m3(含绿化覆土0.08万m3,路基回填土0.43万m3)均通过青田县当地合法料场商购或相邻的工程施工余方调入解决,无余方产生。本工程建设会造成水土流失总量21.5t,新增的水土流失总量约15.4t。
五、原则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方案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4.0%。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2个区:Ⅰ区主体工程防治区,面积13058m2。Ⅱ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面积300m2(位于永久占地范围内)。
七、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
九、原则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效益分析方法。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21.96万元,其中新增水土保持投资21.2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前期已足额缴纳,本次不重复计征。
1、该项目要据此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设计,并应及时报送我局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图。做好主体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出现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做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3、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应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加强重点区域监测。
5、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下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项目投资使用前,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联的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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